給付醫療費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EV-113-雄小-2780-20241128-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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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780號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訴訟代理人 朱美芳 被 告 張博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訴請被告本件給付醫療費用事件,被告戶籍地設 於「臺北市士林區」乙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