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SEV-113-雄小-2781-20250219-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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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78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陳瑛祺 陳佩伶 被 告 涂仁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 3年度岡小字第343號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6,599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6,599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