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EV-113-雄小-2790-20241202-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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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790號 原 告 吳姿儀即黃定蟬之承受訴訟人 吳幸諭即黃定蟬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葉振榮 葉建豪 馬子棋 蔡崴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姿儀、吳幸諭為原告黃定蟬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第17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定蟬於起訴後之民國109年9月14日死亡, 吳姿儀、吳幸諭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有個人基本資料、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是本件自應由吳姿儀、吳幸諭承受訴訟,惟其及被告均未聲明由吳姿儀、吳幸諭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吳姿儀、吳幸諭為黃定蟬之承受訴訟人,並於114年1月15日上午10時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