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3
案號
KSEV-113-雄小-2802-20241203-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802號 原 告 陳瑜欣 被 告 林宇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以被告於民國111年2月及同年6月間向伊借款新 臺幣(下同)6萬元未還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核其性質乃因財產權爭訟,且未經雙方約定債務履行地,而被告自113年5月8日起即設籍花蓮縣壽豐鄉,有個人戶籍資料為憑(見本院卷第69頁),應可合理推認被告有在花蓮縣久住之意思,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依前引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