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EV-113-雄小-2827-20250311-2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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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8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昆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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