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EV-113-雄小-2827-20250311-2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8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昆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部聲明 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6,9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