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KSEV-113-雄小-2835-20250124-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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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83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呂季美 李劭軒 被 告 王龍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587元,及其中新臺幣29,314元自 民國113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58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