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KSEV-113-雄小-2847-20250116-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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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847號 原 告 趙梅君 被 告 陳俐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吵架時難免口出惡言,是吵架時口出之詞彙要認定達於不法侵害 ,當較平常為嚴格之審查,以免輕易讓世人捲入不必要之訴訟爭 端。而兩造為○○○○,雙方家人本常吵架,則被告即使在雙方吵架 過程中,如原告所主張曾對其口出「裝瘋賣傻,有問題」等語, 本院認尚難認已達不法侵害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程度,故認原 告所訴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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