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EV-113-雄小-2851-20241206-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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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851號 原 告 李姿樺 被 告 高永煜即高吳足治之繼承人 林玲華即高吳足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伊以手機APP操作匯款時,因輸入帳號錯誤 ,而誤將新臺幣(下同)65,061元匯至訴外人高吳足治所有帳戶,而高吳足治已於民國102年12月6日死亡,被告為高吳足治之繼承人,且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或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有起訴狀在卷可稽。而被告籍設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又本件依民事訴訟法並無特別管轄籍之規定,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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