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EV-113-雄小-2858-20250212-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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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85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陳玉敏 被 告 國家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婕瑀 被 告 王蓁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玖拾柒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起訖期間 (民國) 適用利率 (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民國) 13,697元 自113年5月30日起至113年10月20日止 3.035% 自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3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