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SEV-113-雄小-2864-20250207-3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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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864號 原 告 施忠慶 被 告 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逸華 訴訟代理人 邱柏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 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抗告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1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14年1月24日(按:114年1月13日寄存送達,經10日後發生送達效力)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足據,是其抗告自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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