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SEV-113-雄小-2865-2025020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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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86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孟儒 李崇維 被 告 邱心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27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727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