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EV-113-雄小-2915-20250226-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91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耀德 被 告 方薰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565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565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