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KSEV-113-雄小-2918-20250207-2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918號 原 告 曾宇瑍 被 告 洪崇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 年度審附民字第112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本院於民國 114年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9,9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9,900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12日至14日前某時,將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即網路郵局,以下均稱網路銀行)、密碼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0月14日前某時,向原告佯稱販賣遊戲寶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於111年10月14日6時1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9,900元至系爭帳戶,旋遭詐欺集團轉匯至其他帳戶,原告因而受有上開金額之損害,又因而支出車資及旅費等3萬100元,自得請求被告賠償等語。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不是我做的等語,以資答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 供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517號、112年度偵字第16954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81號(下稱系爭刑事案件)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之事實,有系爭刑事案件判決在卷可參。而原告確實於前揭時間匯款2萬9,900元至系爭帳戶,亦經系爭刑事案件所認定,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於系爭刑案偵查審理中,先供稱是網路購物而依對方指示輸入帳號、密碼,嗣又改稱因網路銀行有問題而須輸入帳號、密碼,歷次供述反覆,已有可疑。且不應將個人金融機構帳戶等重要工具,交予他人使用乙節,業經媒體或廣告文宣等方式宣導多年,被告應可預見提供帳戶係作非法使用,藉此遮斷資金去向及所在,躲避偵查機關之追查,然被告仍將其所有系爭帳戶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任由詐騙集團成員向原告施以詐術,並致原告因此受騙,自屬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法益致原告受有損害,難謂無過失。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2萬9,900元,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至原告主張另受有車資及旅費合計3萬100元之損害,惟未據 原告提出證據,以實其說,且與被告上開侵權行為間不具相當因果關係,自難認係因被告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是原告此部分請求,於法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9,9 00元,及自112年12月16日(附民卷第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所為假執行之聲請並無必要),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為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給付主文第1項金額部分為經刑事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徵裁判費。惟原告敗訴部分請求為無理由,已經本院認定如前,此部分裁判費自應由原告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