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日期
2024-12-16
案號
KSEV-113-雄小-2940-20241216-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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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940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被 告 蘇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小額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以113年度雄補字第236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1月14日合法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送達證書、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是原告起訴不合法,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