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事件

日期

2025-02-04

案號

KSEV-113-雄小-2978-20250204-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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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2978號 原 告 盧音潔 被 告 丁姵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4年1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萬2,000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2萬2,000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兩造不爭執其等間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之效力業已終止,出租人 之被告尚有押金2萬2,000元未返還房客原告,原告主張契約提早 終止係經兩造同意,押金應全數返還,被告辯稱依房屋租賃契約 書第14條第2項約定,租客提早終止租約,應賠屋主1個月違約金 ,可於押金中扣除。然依上開租賃契約之約定,係租賃期間內租 客擬提前終止租約遷離他處,始有被告所稱自押金中扣除違約金 之可言(見本院卷第61頁),而本件係因颱風造成之滲水問題, 兩造對於滲水之原因看法不同,被告認為原告很不爽,故提議提 早解約(見本院卷第17頁),此核屬兩造合意終止租賃契約,非 屬原告單方發動終止租約,且兩造均未提及終止租約時有違約金 之約定,是認被告不得依上開租約之約定,扣留應返還之押金不 返還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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