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EV-113-雄小-2982-20250122-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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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98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張元馨 被 告 廖本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伍仟肆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