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EV-113-雄小-2994-20250311-2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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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29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全 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6,858元(計算式:75,501+[75,501×5%÷365×2065]=75,501+21, 357=96,85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