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EV-113-雄小-3003-20250220-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3003號 原 告 吳培菁 訴訟代理人 楊加德 被 告 許榮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汽車)停放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前,被告明知在民國113年10月3日山陀兒颱風將登陸臺灣本島,卻仍疏未注意其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屋頂之鐵皮設置是否有欠缺,亦未就屋頂鐵皮為加強防颱措施,於113年10月3日11時30分許被告屋頂鐵皮被吹落至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前,導致停放於該處之系爭汽車毀損,維修費用需新臺幣(下同)41,900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上開維修費用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1,9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非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且亦無從確認該 鐵皮為系爭房屋屋頂之鐵皮,被告自無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原告已將系爭汽車報廢,請求系爭車輛維修費並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所分別明定。  ㈡原告固提出估價單、汽車行車執照、車損照片等件,主張被 告應對系爭汽車之毀損負損害賠償責任,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觀諸原告所提出之照片(本院卷第59頁),可見屋頂鐵皮被吹落之房屋,不僅系爭房屋,系爭房屋旁建物之鐵皮屋頂亦被吹落,無從判別究係何人之屋頂鐵皮毀損系爭汽車,尚難憑此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況且,系爭房屋並非被告所有,有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1頁),被告既非系爭房屋之所有人,則被告抗辯系爭房屋屋頂鐵皮為其所有一節,並非無稽,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系爭房屋屋頂鐵皮為被告所有,自難認被告需負擔系爭房屋屋頂鐵皮工作物設置保管無欠缺之注意義務。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1,9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