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8
案號
KSEV-113-雄小-3015-20250318-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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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3015號 原 告 黃喬暉 被 告 詹銘元 李菁渝 鄭育枟 陳桓華 劉憲基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85號),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附民字第1 000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國(下同)114年3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萬5,121元,及自113年8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萬5,121元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