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EV-113-雄小-3032-20250122-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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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303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胡順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 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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