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EV-113-雄小-3049-20250225-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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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3049號 原 告 洪梅芳 被 告 鍾雨欣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629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13年度簡 附民字第400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國(下同)114 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萬元。 二、本判決所命給付原告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5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112年9月20日10時13分許,在○○市○○區○○○路00○00號之空 軍一號客運高雄總站,將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寄予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開物 品後,於112年9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偉濤」向伊佯稱 :可透過「likescoin」APP投資虛擬貨幣等語,致原告陷於錯誤 ,依指示於112年9月24日10時43分許,匯款5萬元至系爭帳戶, 旋遭該集團成員予以轉匯,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使該犯罪所 得嗣後之流向不明,而達隱匿犯罪所得之效果,致伊受有財產上 損害。原告當得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