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EV-113-雄小-336-20241210-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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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小字第336號 原 告 江乙嫣(原名江薪樺)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 告 顏名弘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下同)113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原告雖主張其就職以來,○○被告經常藉故為難、辱罵,甚至於11 1年12月1日晚上,在其欲推開專櫃旁防火門之際,自該門另一側 用力往原告方向關推,致其受有「右側肩膀扭挫傷」之傷勢,且 提出診斷證明書1份為證,另經函查結果,可知雇主確曾請律師 協助處理兩造之糾紛,但因無法瞭解確實之真相,是認原告不得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精神慰撫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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