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EV-113-雄小-542-20241007-1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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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54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陳穎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謝瓊慧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 原告固於民國113年7月29日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反訴被告 給付新臺幣(下同)15,000元,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反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