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EV-113-雄小-542-20241122-3
字號
雄小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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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542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陳穎真 訴訟代理人 林芙蓉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謝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反訴原告陳穎真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裁定命5日內補繳1,00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5日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卷第327-2頁)。惟陳穎真迄今仍未繳費,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卷第375頁),復已當庭表明不願繳費(卷第373頁),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陳穎真提起反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