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EV-113-雄建簡-1-20241113-2

字號

雄建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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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耀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宏陽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 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 新臺幣(下同)502,506元(含本金495,00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 利息7,506.1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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