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SEV-113-雄建簡-7-20250103-2
字號
雄建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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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建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宗翰即工班開發工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立承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