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EV-113-雄救-51-20241024-2

字號

雄救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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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救字第51號 抗 告 人 陳聰傑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崇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聲請 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 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又因抗告人於提起抗告時,併同聲請訴訟救助, 是如經上級審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抗 告人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 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抗告人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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