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SEV-113-雄簡聲-102-20241213-2
字號
雄簡聲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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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羅佩秦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1月8日以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02號裁定命聲請人送達後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月13日送達聲請人居所地、於同年月15日寄存於聲請人住所地派出所,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高雄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