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18
案號
KSEV-113-雄簡聲-113-20241118-1
字號
雄簡聲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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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陳基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雄簡字第1511號損 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13年9月12日本院113年度雄簡字第151 1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本案事件)行言詞辯論期日時,張家興誣指我打老婆,我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律師,需要該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本案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復敘明聲請交付系爭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特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