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EV-113-雄簡聲-117-20241125-1

字號

雄簡聲

法院

高雄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陳美璇 訴訟代理人 張哲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秀燕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 13年度雄簡字第78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雄簡字第七八六號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證人洪玉珊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期 日(下稱系爭言詞辯論期日)之證述似未完整記載於筆錄中,因證人證述與本案有重要關聯,為釐清證人證述過程與筆錄記載內容是否相符,認有確認之必要,爰聲請交付系爭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之1條第1項前段、第90之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定。經查,聲請人為上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其聲請理由併已敘明係為釐清證人證述與筆錄記載內容是否相符,以維護其權利,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慧君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