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EV-113-雄簡聲-125-20241209-1

字號

雄簡聲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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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曾梅英 上列當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三年度雄簡字第一六六 ○號確認買賣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3年度雄簡字第1660號確認買賣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本案事件)之原告,因有聲請該事件於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下稱系爭法庭錄音光碟),以明法官當庭闡明法律關係內涵之必要,爰依法聲請交付系爭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本案事件之當事人,乃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復敘明聲請交付系爭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特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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