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退還裁判費

日期

2025-01-02

案號

KSEV-113-雄簡聲-143-20250102-1

字號

雄簡聲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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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徐靜怡 上列當事人對本院113年度雄國小字第10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退 還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雄國小字第10號國家賠償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未經開庭即為判決,爰聲請退還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固定有明文。然聲請人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不法侵害其權利,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提起系爭事件,請求高雄地檢署賠償聲請人100,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以聲請人之訴與國家賠償法之要件不符為由判決駁回之,並諭知系爭事件訴訟費用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有系爭判決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所提起之系爭事件實已由本院裁判完畢,該事件之訴訟費用亦併判命聲請人負擔,自無可退還裁判費之問題,聲請人據此聲請退還裁判費,經核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游芯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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