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EV-113-雄簡聲-144-20241226-1
字號
雄簡聲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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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許進財 相 對 人 葉宗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或第三人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認為有必要情形,依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固得為停止強制執行裁定。但是否有必要情形,自應由法院酌量情形自由認定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提起執行異議之訴(113年度雄補字第3 008號),固屬實在,惟本院審查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本票,對相對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本院102年度雄簡字第1127號)之情形,認為尚無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4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票據號碼 001 100 年6 月15日 100萬元 100 年6 月16日 000000 002 100 年6 月15日 100萬元 100 年6 月16日 000000 003 100 年6 月15日 60萬元 100 年6 月16日 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