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EV-113-雄簡聲-83-20241202-2

字號

雄簡聲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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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錢大渭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當事人聲請迴避時,如未繳納裁判費,即屬欠缺法定要件,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迴避,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14日以113年度雄簡聲字第83號裁定命聲請人送達後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10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憑,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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