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EV-113-雄簡-1110-20250310-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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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110號 原 告 孫小羚 被 告 曾秋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2月 1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已與被告和解而請求撤回 起訴,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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