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EV-113-雄簡-1227-20241122-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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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227號 原 告 李學成(已歿)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暉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原告 於民國113年6月18日死亡,原告之全體繼承人中祖父李銀來、祖 母蔡罔市、外祖母陳吳登鑾死亡,其餘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公告及戶籍資料在卷為憑,是原告已無 繼承人,原告訴訟代理人如認本件仍有繼續行訴訟程序之必要, 請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聲請選任遺 產管理人,並於該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確定後向本院陳報遺產管 理人為何人,請於文到1週內向本院提出已向臺灣高雄少年及家 事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並已繫屬該院之證明,如逾期不陳報 本院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