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18

案號

KSEV-113-雄簡-1305-20241218-3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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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紳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淑芬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8,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又上訴人於上訴程序併聲請訴訟救 助,如經上訴審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上訴人於訴訟終結前,得 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訴訟費用。惟訴訟救助聲請如經駁 回確定,則上訴人應於該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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