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SEV-113-雄簡-1332-20250206-3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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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煌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鎧霆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 ,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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