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3
案號
KSEV-113-雄簡-1332-20250213-4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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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許煌輝 被 告 黃鎧霆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複代理人 蔡策宇 被 告 黃志堅 曾雯伶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判決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14日」之記載 ,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