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EV-113-雄簡-1348-20250205-3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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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宏軼即趙從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請求法院依民法第252條 規定,減輕違約金及利息,並合理調整上訴人應清償金額;確認 調整後的清償金額,並直接以台新銀行已扣押之存款作為清償。 」,未明確記載上訴範圍為何,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尚有不明,致本院無從計算第二審裁 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上訴範圍, 逾期未補正,本院即以242,314元核定為上訴利益(如上訴利益 為242,314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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