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26
案號
KSEV-113-雄簡-1348-20250226-4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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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趙宏軼即趙從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650元( 即經第一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42,314元-上訴人願給付金額87 ,664元=154,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