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EV-113-雄簡-1442-20241008-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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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4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冠岳廣告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郭秀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 新臺幣(下同)115,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