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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EV-113-雄簡-1459-20241028-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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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45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方珮羚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榮輝(已歿)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個月內,補正被告賴榮輝(身分證統一 編號:0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或限 定繼承,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否則即應補 正依法應為賴榮輝續行訴訟之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 住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應依上開人數提出 足夠份數之起訴狀(均需檢附證物全部)繕本或影本予本院。逾 期不補正上述事項之一,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設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賴榮輝已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000年0月00日 死亡,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個月內,查明補正被告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有無向法院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並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否則即應補正依法應為賴榮輝續行訴訟之人之年籍、身分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應依上開人數提出足夠份數之起訴狀(均需檢附證物全部)繕本或影本予本院,本院方能依法通知後續行本件訴訟。 三、原告若逾期不補正上述事項之一,即依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起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