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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EV-113-雄簡-1483-20250122-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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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4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全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第一 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上訴聲 明係請求將原判決廢棄,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76,327元(含本金365,550元,及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56 87元),是本件上訴人其上訴利益即為376,32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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