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EV-113-雄簡-1538-20241008-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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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雄簡字第1538號 原 告 張雅茹 被 告 蔣趙柏毅(原名:趙柏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3年9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零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 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零捌拾 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加入訴外人羅冠杰、卓家 偉、楊裕誠、真實姓名不詳,綽號「(蟹)紅蟳」之人所屬詐欺集團,由被告擔任收簿手,負責向他人收購金融帳戶。嗣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向訴外人黃詩夢收購其申設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帳戶)及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B帳戶)提款卡後,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5日16時46分許,假冒旅館、銀行人員,以電話向伊佯稱:其之前下訂旅館,因作業疏失致誤扣款項,須依指示操作始能解除等語,致伊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78,082元至如附表所示之A、B帳戶。被告前開行為,已不法侵害原告財產權益,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8,08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8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經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7 號、113年度訴緝字第8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刑案)認定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系爭刑案電子卷宗核閱無訛(見本院卷第55頁),核與原告所述相符,且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㈢又詐欺集團成員以上述方式詐欺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 款178,082元,揆諸前揭說明,即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該施用詐術之詐欺集團成員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被告擔任詐欺集團收簿手,收取A、B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詐騙原告之侵權行為,被告即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共同行為人,應與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為民法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既為連帶債務人,原告依上開規定,自得單獨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78,082元,洵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78,08 2元,及自113年8月16日起(見本院卷第75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由本院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附表: 編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6分 49,985元 A帳戶 2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41分 28,123元 A帳戶 3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 49,987元 B帳戶 4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分 49,987元 B帳戶 合計 178,0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