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SEV-113-雄簡-1620-20250113-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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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620號 原 告 楊鎮覬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康琪靈律師 被 告 宇陽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哲宇 被 告 盛陽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1 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宇陽不動產有限公司是否已取得居 間報酬請求權,暨其後債權讓與合法性均有再予調查必要,爰裁 定於114年2月13日16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