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EV-113-雄簡-1690-20241112-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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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6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謝智翔 被 告 余景登律師即周國忠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更正訴之聲明後,訴訟 標的金額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範圍,故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