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和解契約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KSEV-113-雄簡-1767-20250220-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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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767號 參 加 人 新興同心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淑芬 上列參加人因原告簡炤炤與被告華春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和 解契約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茲依前開規定命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 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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