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EV-113-雄簡-1781-20241104-2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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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781號 原 告 昕鎵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宗穎 被 告 陳陛瑄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複代理人 杜承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陳陞瑄」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陛瑄」。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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