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EV-113-雄簡-1802-20241128-1

字號

雄簡

法院

高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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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802號 原 告 黃敬淳 訴訟代理人 葉孝慈律師 沈怡均律師 被 告 李秀玲 訴訟代理人 陳軍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秀玲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事件事件,原告擴張訴 之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45,46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2,100元,尚應補繳2 0,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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